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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之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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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08 年 4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诚实信用原则之缘由

  □逄大川

  诚实与信用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是体现着道德要求的词汇,“诚”是指立身处世对于天、地、鬼、神、人均须诚心诚意,不可欺瞒使诈,表里不一;“信”是指要求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大学》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只有作到了意诚,才可能心正、身修、家齐、国治,最终达到天下太平的最高境界”。《论语》亦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而有信”等,可见我国古人早就认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法学阶梯》第一卷第一篇第三条宣示罗马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大多数的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因为当时罗马帝国的立法者发现,无论法律条款和契约约定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情况都加以规定,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的约定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的更可靠保障。于是,罗马法中便发展起诚信契约。诚信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约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良的补充义务;在诚信诉讼中,法官不受契约文字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可增加或减少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法官还可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现代民法诚信原则的两个方面即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都萌发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之中。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从基本道德规范的地位上升到法律基本原则的地位最早是从1912年9月完成制定但未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开始的,该法第二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中华民国民法》亦采用了这一规定,现行的《民法通则》等多个法律亦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法条,它已成为民事经济活动应当准循的准则。

  (作者系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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