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知识产权日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未经许可使用“Hisens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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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成功调解
“来电防火墙”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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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4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点评

  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海信”、“Hisens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青岛某科技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企业名称中将“海信”商标当作字号注册,在网页上、学校门头上使用,并将原告驰名商标“Hisense”作为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进行了登记注册并使用。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均被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海信”、作为企业字号,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停止使用带有“Hisense”的网络域名,十日内注销已登记的三个网络域名。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驰名商标的中英文版本,侵权人在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时侵犯他人在先享有的商标权;在注册网络域名时将不享有任何权益的字样,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不但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惩罚了以各种形式“傍名牌”的行为,维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权利。

  点评人张焕君系山东青岛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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