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知识产权日 上一版3  4下一版  
假“PUMA”侵权赔偿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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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书香门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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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4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中国法律立体化、公平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典型案例。 应Trips协议的要求,中国海关在国际贸易的进出口环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有权采取查扣、调查、罚没以至销毁等措施。而且,除海关对侵权者施以行政处罚之外,遭侵害的权利人亦可就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对侵权产品的进出口商进行民事索赔。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侵权情节严重的进出口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亦有可能因此而面临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指控。

  确定赔偿数额是侵犯商标权案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商标法规定赔偿数额应为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不能查明损失或获利的情况下,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打击侵权行为,法律赋予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50万元以内酌定赔偿数额的权力,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即属于此种情况。

  点评人刘经涛系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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