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韩标识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南疃社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印刷经营活动,拟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戴波 电话:878688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198号
特此公告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
20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