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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郭军:新法增加违法企业违法成本
吕立山:为合规管理提供新价值
■岛城话继承(三十二)
夫妻单方签约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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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07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威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论坛现场。张文君 摄

  

  信春鹰 女,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吕立山 中世律所联盟(SGLA)主席、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路伟国际律师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在他近二十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为国内外客户代理了数百件项目,主要涉及电信、基础设施、融资、企业重组、投资领域以及跨国商事纠纷。

  

  郭军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著名劳动法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

  信春鹰:立法目标是“稳定劳动关系”

  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发展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国有充足的廉价劳动力。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国工人的平均工资是西方发达国家工人平均工资的3%,但是我国发展成果中很大一部分是工人的血汗,而这些血汗没有转化为工人的报酬。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型社会,和谐社会里一个最关键的关系就是劳资关系,如果劳资关系不和谐,这个和谐社会就是空架子。另外,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是维护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每一个劳动者并不是孤立的个人,他有家庭和子女,他要给子女做教育投入,劳动者也要学习技术,一个没有文化和知识劳动者不可能生产出高端产品,这也和我国在整个国际产业链中的位置相关。所以为了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劳动力素质必须提高,劳动力素质要提高,他的保障和权利也要提高。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而且短期化现象严重。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一项执法检查发现,我国中小型企业和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约率更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目前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现在很多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四签。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毕竟是强势一方,强势一方有的情况下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比如说最普遍的工人低工资,同工不同酬,还有没有法律要求的各种保险,试用期频繁解雇,不支付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等等。

  

  充分听取劳资双方意见

  2005年11月,由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初次审议。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全国人大在各大媒体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内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一个月时间里,共收到19.1万多条意见,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其中,60%是劳动者意见,40%是企业意见。

  《劳动合同法》不仅引起国内关注,国际上也非常关注这部法律。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很多国外企业参与表达意见。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企业也是不停地跟我们沟通。所以说,《劳动合同法》是充分听取了劳资双方意见,确认问题后编制一个对大家都公平的解决方案。

  

  被误读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目前社会上最关心的是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可以解除的,甚至固定期限合同一年两年到期后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随时达到条件都可以解除。很多企业把《劳动合同法》看作洪水猛兽就是因为这一条。企业活力是国家经济活力的主要来源和支柱,打破“铁饭碗”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成就之一,是我国经济活力的发动机。在此基础上,国家也不可能去立一部法律来扼杀企业的活力。现在人们都在关注“华为辞工”事件,将企业老员工的工龄全部清零。我认为,华为集团的这一做法是不对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想通过这样方式把职工历史抹掉是不可能的,法律也不允许这样做。

  在《劳动合同法》中,分别规定了关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权利第一个是同工同酬。企业应该注意这一点,在设计岗位和工资的时候要知道法律的要求就是同工同酬,这是劳动者的一个权利。第二个权利是及时得到足额劳动报酬。第三个权利是劳动者有权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个权利是要求用人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他们享受的权利第一个就是拥有自主雇佣劳动者的权利。第二个权利是依法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权利,关于这一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比较强烈。现在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有一个上限,就是和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规定不低于正式工作的80%。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经费进行培训的,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要求离开,必须支付违约金。第三个是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本报记者 张潇丁

  揭开并购的神秘面纱

  曾几何时,并购成了一个时髦的话题,企业间并购的新闻时常见诸各大媒体。并购貌似高深而又神秘,然而从实质上讲,并购也只是一桩买卖,它与普通买卖的不同在于买卖的主体和对象的特殊性,并由此形成了复杂的知识体系。与其他交易相同,并购需要重点把握的也是两点,第一并购对象的价值评估,第二并购风险的评估与防控。

  打个形象但不一定贴切的比喻,并购就好比买卖二手车。二手车的诱人之处在于价格低、车子过了磨合期更省油等,但二手车也往往含有巨大风险,例如车子发生过重大事故但一般人仅从外表无法识别、车子已经做过抵押等。

  并购现有企业的资产或股权相对于新设立企业而言具有以下优势:可能比设立新企业更快;没有业务启动成本;可以取得已形成的业务和客户,从而可以更快进入目标市场;取得并购对象的现有许可和资质,例如建筑行业的资质等等。

  但是,并购过程中风险密布,一项风险评估、防控不当,就有可能造成全盘皆输的结局,因此必须事先审慎的调查、严谨的评估并周密的设计、部署。并购过程中需要调查、评估并控制的风险事项主要有:并购对象是否依法成立,是否依法缴纳税收,是否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依法妥善处理其他劳动事务,是否符合环境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房产、设备上是否存在担保,之前出售的产品是否存在产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债务,是否存在需要征得第三方同意或有关机关批准的事项等等。风险评估的结果往往可以作为价格谈判的砝码,笔者所在的部门代理一外国客户并购国内某企业过程中,就通过逐项精确计算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以此作为砝码和并购对象进行谈判,获得大幅价格减让。

  可见,并购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法、操作得当可以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操作不当、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不到位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在国外,并购已成为企业低成本迅速创业或扩张的重要手段,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操作方法。在国内,并购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交易形式方兴未艾,但已获得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青睐。期望以低成本迅速创业、在本行业或跨行业扩张的人士,不妨考虑一下这种形式(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所网站等渠道了解产权或资产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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