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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在青举行
和谐劳资关系:企业和员工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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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07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在青举行
和谐劳资关系:企业和员工可双赢

信春鹰讲解《劳动合同法》。张文君 摄

  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企业,那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信春鹰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吗?我的答案是,增加了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新法规定,企业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付两倍工资,一年以后就变成无固定期限的。——郭军

  合规管理直接影响企业形象,形象影响品牌,品牌影响客户忠实度。《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明确规定,这也为企业的合规管理合建设提供了新的价值。——吕立山

  正谓是“山雨欲来风满楼”。近段时间来,不少“法人”和“自然人”都在热议这件事情——再过不到20天的时间,也就是2008年1月1日起,一部与千千万万劳动者都有密切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从民企标杆公司华为集团要求旗下工作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再“竞聘上岗”,以至近万名元老工龄归零,到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四个分部全部下达裁撤令,以及年初西门子、LG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区“争先裁老”的异动,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直争议不断。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会导致企业破产。除去这些担忧,我们应该冷静思考的是,《劳动合同法》究竟给劳资双方带来了哪些机遇和挑战。

  因为《劳动合同法》,人们再一次审视着自己或别人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命运”。

  “企业和劳动者在面对这部法律时,都有不同程度的焦虑。但它不是洪水猛兽,这部法律是为了平衡劳动关系而制定的。”12月7日至8日,由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中世律师联盟(SGLA)、法制日报周末报社主办,青岛财经日报协办,德衡律师集团承办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在青岛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到全程主持《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权威的讲解。

  在为期两天的论坛中,吸引了千余名来自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中世律所联盟(SGLA)主席、路伟国际律师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吕立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万振东,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刘林瑞等专家在论坛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及企业制度创新发表了演讲。

  商业秘密的损失认定

  由于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一旦被侵权,企业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就显得至关重要。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可用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侵权损失的赔偿额:

  一是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以权利人在侵权产品出现后的产品销售量乘以其被侵权前产品销售的利润差(此种方法适用于权利人的总销售量未降低,但利润下降的情况);也可以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量乘以权利人在被侵权前该产品的平均利润。

  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作为认定赔偿依据。实践中,以侵权人账面所记载的盈利情况确定赔偿额,但应注意审查真伪;以侵权人侵权产品销售额,减去其成本后的所得利润作为赔偿损失的数额;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其同行业的一般利润为标准计算。

  三是以权利人向商业秘密投入的资金和凭此商业秘密获取的利润综合考量。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易计算,侵权人也没有获得利润,可以考虑以权利人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投入资金与凭借该商业秘密所取得利润的情况综合考虑来确定赔偿标准。确定商业秘密经济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商业秘密的最初开发成本及保持其秘密状态的费用;如果能继续保持它的秘密状态,该商业秘密现在及将来的商业价值;如果该商业秘密被公开,它的市场价值;涉及争议的员工和企业对该商业秘密了解到什么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计算侵权损失一般只考虑直接损失,不考虑间接损失。但鉴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还应考虑到权利人所遭受的非财产性质的损害,如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损害,市场竞争中优势的丧失,市场经营信誉的损害,部分经营秘密的公开等。对于权利人的这些间接损失,亦应一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山东原君律师事务所

  陈本祥 于志明

  德衡发布首份

  劳动合同范本

  12月8日,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事务论坛”上,德衡律师集团根据新法,发布了我市首份劳动合同范本。

  据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介绍,由于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而新法即将实施,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同时纠正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德衡律师集团数名律师集思广益,起草了德衡劳动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希望为稳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合同文本具有可操作性强、内容全面详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有过错情况下注重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加强工会的监督作用等特点。

  记者翻阅该劳动合同范本看到,德衡劳动合同文本将用人单位从招聘到合同签订应注意的事项、从履行到解除、终止,从工作交接到文书送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约定。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该劳动合同范本全文分12章,共66条。除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对议定条款全部作了约定。对培训与服务期、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也作出了约定。由于法律对合同续签的时限没有规定,为防止出现纠纷,合同作出提前30天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合同终止的约定。

  信春鹰:

  《劳动合同法》不是“洪水猛兽”

  在论坛上,信春鹰女士从多角度对《劳动合同法》作了深入讲解。信春鹰表示,企业和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合同法》时,都有不同程度的焦虑,而企业应当如何正确认识这部法律,成为当前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不能将这部法律当成洪水猛兽,这部法律是为了平衡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企业只要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不会有额外的负担。目前许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较为随意,而这部法律出台后,企业应当认真对待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用工不应是一个短期行为,要想有长远发展,应当通过用工制度,建立自己稳定的团队。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恰恰是一个机会,可以检验出企业是否具有长远的发展目标,是否能够适应新制度。

  

  劳动部门:

  “六个建议”避免劳动争议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刘林瑞在论坛现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明年将极有可能成为一个劳动争议的集中“爆发期”。不管对于企业,还是劳动部门,明年都要过案件大量增多这道门槛。

  为此我提几点建议,第一,劳资双方都要有合同意识,因为《劳动合同法》很重视这样一个书面形式,特别是全日制用工。第二,要重视程序,因为《劳动合同法》本质上还是一个程序法。不管是规章制度的签订程序,终止程序,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第三,企业要留存相关管理证据。第四,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策略要调整,包括薪酬制度,怎么留住人,这是根本问题。第五,要注意完善企业内部的劳资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机制。第六,做好咨询和培训。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法律的完善专业性非常强,专业性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来做,如果没有专业人员,要多搞一些咨询活动。

  企业:

  新法将使企业更具竞争力

  对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做法与许多企业不同,其并不把工夫用在绞尽脑汁想办法如何应对上。“我们通过学习新法,着力规范和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张丽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章只是把原来用工制度中许多不合理的情况扭转过来而已。对于那些遵守法律、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来说,新法将使得它们更具有竞争力。尤其是随着国内经济与世界的逐渐接轨,那些软性环境好的企业必然能获得长远发展。而那些想通过压榨员工工资、剥夺员工福利等途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企业,从长远角度看,必然造成员工的不满。他们会将对企业的不满转嫁到对待客户上,从而令客户流失率升高。善待员工就是善待企业,只有真正将员工当作一起成长的伙伴、满足员工的需求,提升员工的满意度,才能基业常青。

  记者:您在刚才的讲座中提到今后要加强工会组织在劳资谈判领域中的能力,不知道我国在这一方面有没有促进措施或规划?

  信春鹰:有,《劳动合同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就是三方机制,工会,企业和政府。目前,在世界各国三方机制都是很普遍的一个机制,它对于平衡劳动关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前我国三方机制用得不好,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在三方机制里,工会作为一方将扮演重要角色。

  记者:您刚才对企业的一些担心给予了解释,面对《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企业应该以怎样的心态来迎接呢?

  信春鹰:对于企业来说,第一就是不要觉得这个法律是洪水猛兽,是针对企业的。其实不是,《劳动合同法》是平衡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第二,企业要依法履行权利,尽到义务,不用担心企业活力,这不是给他们加重负担的一部法律。

  记者:怎么让劳动者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信春鹰:我想就目前而言,很多劳动者还不知道这部法律给予他们哪些保护,甚至更多人还不知道怎么用这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所以有关部门要尽快宣传《劳动合同法》知识。我国劳动者组织程度比较低,尤其对于灵活就业的打工者,他们都是零散的个体在活动,如果这些人能够知道这部法律给予他们的保护,他们会利用好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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